解析:
对于减刑与假释之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减刑的实施条件:
(1)此类申请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的犯罪者;
(2)在执行期间内,若犯罪者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表现,或有立功行为,则可考虑予以减刑;
而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给予相应的减刑奖励。
其次,符合以下条件者亦可获得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例如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做出英勇事迹;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至于假释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此类申请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
(2)在执行原判刑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实际执行刑期达到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风险,方可考虑予以假释。
但若存在特殊情况,需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后,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不予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