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涉及到赌场放高利贷问题的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状况进行区别对待。
其中之一就是,如果明知道对方借款的真实用途是为了开办赌场活动,却仍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索取极高利率,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视为参与了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同谋者。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向赌博爱好者提供贷款,并收取高昂的利息费用,具体来说,存在着三种可能的情况:
第一种是赌场的经营者亲自或雇佣专门的人员在赌场内向赌博爱好者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开设赌场罪行的加重处罚情节;
第二种是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开设赌场,并且主动与赌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取得联系,得到他们的许可之后,在赌场内向赌博爱好者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参与了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同谋者;
最后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自行前往赌场向赌博爱好者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参与了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同谋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