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事务受制于公安部门以及司法局的管辖范围之内。
在我国法律系统中,该单位被视为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构之一。
依据其所属的监督与管辖关系来看,它直接受限于局级单位的领导,而局级单位则隶属于省级单位(如厅、部等),形成了垂直的上下级附属关系。
就行政功能运作方面而言,涉及到的是监督和控制的职责分配,换言之,上级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然而,从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体角度出发,它们均需向政府负责,
因此,最终的管理权仍归属于政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不可以重复立案的,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子,派出所立案后,刑警队不会再受理同一个刑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