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在其产出的产品中实施掺杂或掺假的企业,我们将强行命令他们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活动。
此外,被检测出存在以假乱真的行为并且其产品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我们将对其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没收所有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同时处以违法生产和销售产品价值的50%至3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该企业存在违法所得,我们也会依法予以没收。
情节特别严重者,我们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那些故意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工厂名称和地址以及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企业,我们将采取同样的措施,即要求其立即纠正错误,并没收所有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同时,我们还将处以违法生产和销售产品价值等值以下的罚款。
如果该企业存在违法所得,我们也会依法予以没收。
情节特别严重者,我们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