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仅适用于那些证据确凿、犯罪情节轻微且公诉方、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对于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同时被告人亦完全承认自身罪责的确凿无误的案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简化程序绝不能随意进行扩大适用,以避免造成误判或者滥用法律的情况发生。
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并不符合采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