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条款旨在严格监控被保证人是否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规定,这其中包括确保被保证人在未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前提下,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城地区。
此外,在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出现或已经实际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保证人必须立即向执行机关汇报。
同时,保证人也需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如若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如果被保证人存在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是在司法机关传唤时未能按时到案,甚至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行为,且保证人并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此类情况,那么执行的公安机关有权做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被保证人确实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并且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的情况,例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协助被保证人逃脱等,一旦构成犯罪,我们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