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员工未被逮捕,但其仍可能涉嫌其他违法行为,例如诈骗金额达到相对较大程度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施以刑事处罚。
对于诈骗犯罪团伙的成员而言,应根据其在整个诈骗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带来的影响进行量刑判定。
若该团伙员工在整个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便可视为主犯并据此量刑;
相反地,若其仅起到辅助或次要的作案影响力,便当作为从犯进行惩罚。
在此情况下,若员工被裁决为从犯,司法机关通常会参照对主犯的量刑标准予以适当减轻,乃至免除部分处罚。
在诈骗犯罪团伙中,那些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即为主犯,而其余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涉案者则被归类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所以作出如上规定,乃是由于相较于主犯,从犯无论在主观恶意程度还是客观危害性方面,均相对较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