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请求宣告婚姻效力无效并进行确认的诉讼中,参与诉讼的主要方别包括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相关利益方。
然而,由于当事人发生婚姻效力无效的法定事由各异,因此在提起诉讼时的主体亦有所差别。
详细说来,如下所述:
(1)如因涉及重婚行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有权提起诉讼的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家属以及基层社区组织;
(2)若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有权提起诉讼的仅限于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家属;
(3)若因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有权提起诉讼的仍然是当事人的近亲家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