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破产管理人行权的报酬方面,法律依据及具体解释如下所述:
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算完毕后所剩余财产的整体价值总量,依照以下设定的比率上下限进行阶段性的划分,从而最终确定出该位破产管理人所得的合理报酬数额:
1、对于资产总值未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情况,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12%以内;
2、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10%以内;
3、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8%以内;
4、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6%以内;
5、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3%以内;
6、若资产总值介于人民币一亿元至五亿元之间,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1%以内;
7、若资产总值超过人民币五亿元,则其所应获得的报酬将被确定在总价值的0.5%以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