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产,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产权变更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配偶一方,那么该物业便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同样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配偶姓名加入房产所有人名单中,也可使该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房产证上登记有几对夫妇的姓名,均可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加上配偶的姓名,则构成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