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自然人享有对自身财产进行处理的权力,包括指定遗嘱执行人等重要环节。
当继承权得以确立时,遗嘱中所指定的执行人即成为遗产管理的首要任务承担者;
若遗嘱中并无此类安排,那么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在此刻起立即着手推选遗产管理者;
若仍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选举工作,则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承担此项职责,履行遗产管理员职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