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赠与与赠予之间的根本差异便在于其是否要求受赠方的明确赞同。
在实践中,赠与合同的订立必须得到受赠人的正式承诺,只有当受赠人对该赠与表示接受之后,该合同才能够生效。
然而,“赠予”则仅代表了一方向另一方的无条件赠予行为,并不需要对方对此作出任何回应或表示接受。
另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阐述,赠与合同乃指赠与人自愿将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且受赠人亦已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此项赠与的协议。
在此过程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该赠与。
然而,对于已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或者那些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予以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以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于上述条款的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