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购置的房地产在婚后追加女方姓名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在此种情况下,男女双方需携同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本、结婚证书以及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前往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增加另一方作为共有产权人。
政府机构将颁发给女方一份共同所有权证书。
若不幸遭遇离婚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因该房产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理应在此基础上按照婚姻财产条件予以妥善处置。
不过,如涉及房贷偿还问题,当事人须先行偿清贷款后方能进行最终的财产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具备相应的规定,故类似于前述在婚前支付首付款且婚后共同还款购置的房产,尽管未将配偶增列为共有人,但实际上仍可视为部分共同所有。
即便在离婚后,产权人的身份亦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改变。
换言之,即便面临离婚,该房产仍属男方所有。
然而,若在房产中追加女方为共有人,则在最终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女方所占份额可能会超过男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