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从设定目的层面来看,前述之法律制度主要是为应对涉及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所设计和建立的,而后继之规定则主要面向自诉人、受害者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当事人。
其次,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辩护律师与诉讼代理人的途径也有所区别。
前者除了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之外,还可经由法院的指派得以参与诉讼;
然而,诉讼代理人的介入,则必须得到其代理对象的正式授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