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需要传唤相关人士的环节,负责此项工作的执法人员须严格按照程序填写完整的《传唤证》呈批报表,并上报上级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签发正式的《传唤证》。
2.在得到领导的审批同意之后,承办执法人员有责任依法向被传唤者送达《传唤证》;
而被传唤者则必须在《传唤证》的回执上亲笔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具体的收件日期。
3.若被传唤者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故意逃避传唤,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可依法采取强制性的传唤措施。
4.当被传唤者到达指定地点后,应立即展开详细的讯问查证工作,并制作相应的讯问笔录。
值得注意的是,每次讯问的时间均不得超过24个小时。
5.对于现场发现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有权口头传唤相关人员。
在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需明确说明传唤的原因,并且在讯问过程中将口头传唤的相关情况准确地记录在笔录之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