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不符合事实。
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男方以个人资产购买的住宅,尽管婚后该房屋产权证书上加入了女方的姓名,但这并不等同于变更为共有财产。
事实上,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加上伴侣的名字,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分配与约定,因此应将其完全认定为属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