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这两种犯罪行为是不能够同时成立数罪并罚的。
其次,假设在拘禁行动进行之时,对被拘禁者造成了轻伤二级及其以上残疾程度的伤害结果时,此时的非法拘禁行为便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重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再单独作为一项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最后,关于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并罪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当非法拘禁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若同时伴随着故意伤害的行为出现,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归类为非法拘禁罪进行审理。
这里所提到的“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多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导致组织、器官结构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达到重伤标准且也不属于轻微伤害范畴的损伤。
对于此类损伤的鉴定,应当从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相应的后果出发,包括损伤当时的伤势状况、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以及后遗症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综合评定。
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强调,任何人均不得故意非法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否则一旦受害者的身体权益受到损害,其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的严重程度,那么一旦受害者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责任人,就有可能面临法院的量刑判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