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权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表达异议,并可据此申请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同时,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法院亦有权主动决定将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需及时通知各相关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