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继承遗产方面的遗嘱书写规范如下:
首先,于篇头部分:
(1)明确标示“遗嘱”或者“某某某遗嘱”之标题;
(2)详述遗嘱订立者的个人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背景资料。
其次,正文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详细阐述遗嘱订立者之所以订立此遗嘱的缘由与动机;
(2)明确列出遗嘱订立者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种类、数量及其具体所在位置;
(3)明确表达遗嘱订立者对于其遗产的处置意愿与安排;
(4)明确指出所订立遗嘱的副本份数;
(5)明确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时间与地点;
(6)如有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亦应在此处予以明确表述。
最后,在篇尾部分,应当分别由遗嘱订立者、见证人、代书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签名或盖章确认,同时还须注明遗嘱的生效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