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诚然,股权转让并非必須经过公證程序方可生效。
在符合經過該公司股東大會將其視為合法並且其他股東已經放棄對其享有優先權之後進行的轉讓條件下,只需與第三方簽訂個人間的轉讓合同或協議,便足以產生法効力,通常情況下並無必要進行公證。
然而,從保障利益和應對風險的角度來看,進行公證確實可以起到相當程度的防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