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工伤鉴定并决定离职之后,被雇佣者应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向当地的工伤保险机构提交相关的赔偿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如若工伤职工自愿提出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有义务一次性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一次性支付其相应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金额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