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女性生育权的明文规定如下:
女性享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亦拥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权益。
在育龄阶段的夫妻双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生育规划,政府相关部门则需为其提供安全可靠且高效的避孕措施与相关技术服务,以确保实施节育手术的女性及其健康得到充分保障及维护。
此外,国家还推行了婚前保健以及孕产期保健等一系列制度,致力于推动母婴保健事业的蓬勃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