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监护人顺序的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为其父母,若父母不幸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则依照以下次序依次选择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直系血亲成员;
其次,针对无力民事行为能力或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群体,其第一顺位监护人为其配偶,随后依次为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亲近者;
最后,如有任何个人或组织有意愿担任监护人的角色,需事先取得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镇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认可与批准方可生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