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您所提出的受贿罪的认定问题,需要明确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类型,不仅要求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特定形式的不法利益交换关系,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有实际的贿赂行为发生。
这也就是说,若仅有意图或暗示,但并未产生实际的贿赂行为,则无法判定为受贿罪。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我们所讨论的两个概念——行为犯和举动犯——具有显著区别。
行为犯是以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如抢劫)实现为准绳来评断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而举动犯,又称为即时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一旦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便意味着犯罪已经完成且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其次,关于这两种犯罪的既遂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
举动犯的既遂标准是以行为人一旦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为标志;
然而,对于行为犯而言,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过渡至既遂状态。
最后,在行为的时间性以及是否存在未遂状态方面,两者亦有所不同。
行为犯的行为通常需要经历一个实行过程,强调犯罪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方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度,那么应当成立未遂。
而举动犯则强调的是短暂的、即时的行为,并不存在未遂存在的时间与空间,例如诬告陷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