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处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其他刑罚方式的案件以及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处罚罪名的案件时,倘若采取拘留等候审判、监视居住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此项工作的执行单位为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