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的审理时间应在其发布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予以完成;
若需求延期则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
对于接收抗诉的人民法院而言,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其进行审理的抗诉案件,也同样适用于上述条款的审理期限规定;
如果需要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件,则需在收到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决定,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审理期限亦应遵循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