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不幸遗忘缴纳诉讼费,则无法进行补充缴付。
在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变时,必须依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补足诉讼费用。
如果未能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及时支付诉讼费用,法院可能会据此视为原告自行撤回了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应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转换为普通程序之后,原告应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费用的补充支付。
如原告没有充足且合理的理由而未能按时、全额地补缴相关费用,则该案件将被视为主动撤诉处理,且已收取的诉讼费用将退还一半给原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