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这类状况引起的不良后果较为突出,那么当事人的陈述便很有可能被视为虚假证据。
当前后两次陈述存在明显不符之处时,当事人的陈述便很可能被认定为伪证。
然而,若此种行为情节较轻、危害程度有限,则可通过批评教育来予以纠正。
反之,如伪证并未导致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可能需承担罚款甚至拘留等法律责任。
倘若此类行为情节恶劣,那么其行为人很有可能将会面临刑事指控。
在记录笔录的机构(例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提起诉讼之时,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通常会对受害者进行详细询问或者核实相关信息。
在此过程中,受害者的陈述并不足以单独作为关键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相互验证,从而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