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再审之时,您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首先是申请再审之人为自然人者,需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其次是需要提交申请再审的相关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原始文件的正本,或者经过核实无误的副本;
最后是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所提交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亦称为“本案”)进行重新审理并做出裁判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包括了一系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原审案件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
这一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既非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必须经历的审判程序,也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所区别。
从其本质属性来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法院已经生效的违法裁判而设立的一种补救程序,即为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围绕着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展开审理和裁判。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也提出了再审请求,则应将该请求一并纳入审理范围并做出相应裁判。
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畴,则对此部分请求将不予审理;
如若构成另案诉讼,则应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新的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