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法律意义上,凡属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形,即使未进行婚姻注册登记,该房产也将被认定为夫妇间的共有财产,除非存在双方达成的其他特殊协议或规定。
2.针对那些无法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只要符合结婚的法定要求,则可以申请补办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
补办成功之后,该房产便可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当事人拒绝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能被视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被看作是同居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两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对于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对房产所有权所持有的份额有明确的协议和约定,应按照协议来处理;
反之,若无任何约定且对房产所有权产生争议时,应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