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股东恶意篡改股东会议决议之签字行为,但未经任何法律撤销程序,该份决议仍将被认为有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无效决议的认定主要针对其内容的非法性,而其在形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绝对效力,因此在未经撤销的情况下,该决议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股东大会决议仅仅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正式审核阶段。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正式审核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否则股东不能以股东大会决议签字被伪造为理由,向法院提出重新进行清算的申请,法院对此类请求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