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退伙后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负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伙人对于由于他们在退伙之前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
首先,若退伙人在退伙之时,对于尚未届满的合伙企业债务,理应对其进行扣减,以便“对外”承担起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责任,然而在“对内”承担责任方面则无需负责;
其次,若退伙人在退伙之际,因为退伙前的相关业务活动而产生了债务,那么他也应该承担起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合伙人是以被除名退伙或是未经许可擅自退伙的方式结束合作关系,那么他“对外”仍需承担起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合伙人的退伙行为无效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他“对外”仍然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但是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合伙人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选择退伙,然而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退伙行为无效,这与合伙人加入合伙时无效的情况类似,因此退伙人“对外”需要承担起补充性的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合伙人将自动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他却失去了这个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