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主合同的变更事项,必须事前知会保证人。
倘若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发生了变更,且该变更导致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有所增加,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将不对新增的债务部分负责提供担保。
然而,当主合同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时,保证人依旧需按照变更后的新合同约定,承担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同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未得到保证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并试图通过此举来减轻债务,此时保证人仍然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反之,若双方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以增加债务,则保证人对此部分新增的债务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改变了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只要没有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就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