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监外执行刑期的计算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应当服刑期限之内的一部分,且监外执行的时间与刑期存在等价兑换关系,即监外执行的每一天都可以折算为刑期中的一天。
因此,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被收监,那么相应的刑期将会继续计算。
2、然而,对于那些因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采取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机会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监外执行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将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3、此外,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那么这段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