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司法拍卖车辆存有以下两大潜在风险:
其一,车辆状况稳定性堪忧;
其二,拍卖成交价格变动幅度较大。
考虑到法院所拍卖的车辆长期处于停放状态且存放期限较久远,很有可能已超过法定年审期限,甚至需要进行必要的维修以及年度安全检测。
在竞买者成功竞得该车辆后,必须确保车辆恢复至符合安全标准的可交易状态,方可完成所有权转让手续。
若拍卖车辆吸引众多竞拍者参与竞争,即便初始出价相对较低,最终成交价格仍有可能因竞拍者经验匮乏、判断失误等因素而超出市场正常水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