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缔结之后购置的房屋,若无其他特别说明,则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该物业仅登记在配偶的父母名下,便可理解为赠与行为,从而使得此项财产并非夫妇共有。
如无作其他明确规定,那么这处房产便为共同所有,女方有权主张对此进行均等分割。
此外,女方还可提出无过失损害赔偿请求。
但若有其他特殊规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