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有权对被追索者的财产采取以下的强制性手段: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可以查询、冻结并划转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
其次,法庭可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扣留、提存。
再次,法庭有权利查封、扣押、冻结、实际控制以及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此外,法庭还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交纳法律文件所指派之财物及证券等凭证。
再者,法庭也可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迁移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使用权。
最后,法庭还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件所指定的行为,如支付延迟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