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您应在接获有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复审申请书;
其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九个月的时间内作出复审裁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被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此存在异议,可在接获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亦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最长九个月的时间内作出相应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延长至多三个月。
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