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持卡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导致信用卡违约并在经过发卡银行合理催收两次之后,仍然未能于三个月内予以清偿,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然而,若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则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偿还所拖欠款项以及支付逾期利息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