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罪犯受到司法机关羁押之后,其审理的具体日期并非固定不变,而通常是由所在之地的人民法院具有自主决定权。
人民法院在正式开始审判之前,必须要提前将关于开庭的时间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到当事人本人。
从案件被羁押并进入审判流程的那一刻起,直至最终的司法判决宣告完成为止,这段时间大约需要经历五至六个月不等的时间跨度。
需要注意的是,逮捕期间进行的侦查行为,其总计羁押期限禁止超过两个月;
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建议,当事人进入公诉程序的时间一般设定在一个月以内。
此外,从法院宣布正式受理案件之日算起,直到宣判期间,整个审判过程所需的最长期限也是两个月,但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延长至最多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