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普通民众主要涉及的罪行包括盗窃、抢劫、攻击他人以及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案件并无必要采用监听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然而,对于特大案件,例如涉及到间谍活动、组织叛乱、暴力抗议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对国家和公众安全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犯罪事件,则有可能需要采取监听或监视等手段进行深入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授权的监听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受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话及电话交谈将受到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这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