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司法程序中,决定法院是否应批准当事人要求离婚的请求,主要以评估和判断该段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达到了无可挽回的破裂程度来界定。
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基于自愿原则缔结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若要解除这种关系,必须以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为主要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其中一方与他人的关系不佳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