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唆犯在法律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下:
(1)教唆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根据具体犯罪情况,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确定应受到的惩罚;
(2)教唆未满18周岁人士犯罪的,应对教唆者进行严格惩处;
(3)若被教唆的人员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罪行,针对此类教唆犯,可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4)教唆未满14周岁或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由于无法形成共犯关系,仅需对教唆者进行独立的定罪量刑。
关于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教唆对象须已达刑事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否则教唆犯将无法成立,而应视为间接成立正犯。
教唆对象的具体性并不等同于只能教唆一名特定个体,教唆两名及以上的人员同样可以构成教唆犯。
若教唆对象不明确,则属于煽动性质,不构成教唆罪;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能够引发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图,从而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无法实现既遂的行为,即为未遂的教唆,对此类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