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申请执行事项尚未涉及具体执行金额或价值,则需按每份申请缴纳50元起,至最高500元止的费用标准进行支付。
若涉及金额或价值在1万元以下者,仅需支付50元即可;
而规定的执行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但未达50万元时,每件申请需按照1.5%的比例进行额外付费;
若执行金额达到或超出50万元至500万元的范围内,每件申请须按照1%的比例进行额外付费;
而当执行金额高达500万元,甚至超过1000万元时,则需分别按照0.5%及0.1%的比例进行额外付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