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领域未曾明确制定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进行。
至于在此之后递交的相关申请,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视为另行立案审理的案件。
1.追加被告人的
最后截止日期定为法庭辩论终结之时;
2.当必须协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缺席诉讼活动时,人民法院须在首次开庭之前预先通知他们参加诉讼;
3.如果当事人希望增加、更改诉讼请求或发起反诉,应该在举证期限结束前提出相关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