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定上,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鉴于此,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调查结果,并参考相关的检验以及鉴定结论,在予以综合考量后迅速明确地制作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来作为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的直接且有力的证据。
而对于责任划分的标准则可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仅源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失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其次,若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根据各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赋予他们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最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未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这便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