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制作证据目录时,请务必严格遵循下列规定进行准确无误地填写:
首先,列明每个证据的编号(编号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标示,如1、2等);
其次,依据所提交证据的类别进行详细分类(如个人身份证件、证人证言等等);
再次,标注每个证据所在的页面数量;
然后,注明每个证据的原始文件或复印本;
最后,明确每个证据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例如,身份证件主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此外,备注部分通常无需填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