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建议您携带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前往查阅一审的审理案例卷宗(鉴于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预计在二审法院的档案室内便可查阅到相关资料)。
通过此途径,您将能够了解到一审过程中涉及委托鉴定的所有手续,如交接单、接回单等司法程序。
借此机会,我们建议您审慎地审查这些文件,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操作上的违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法院应依靠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你们始终坚定维护法定司法鉴定的原则,那么医学会就必定难以出具公正的鉴定结果。
此外,根据中华医学会的章程规定,医学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组织,即使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也无法被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而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未预先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确认的,则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