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律优先”原则,主体思想在于,除非前一阶级别的法律规则已有所规定,否则后一阶级别的法律规则严禁与其相抵触。
若前一阶级别法律规则尚未明文规定,而后一阶级别法律规则却有明文规定,那么一旦前一阶级别法律规则就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一阶级别的法律规则便须无条件顺从执行。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即表现为法律凌驾于行政立法之上,是对法律作为行政立法、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之基础的强调;
其次,在各类社会活动中,法律优先原则亦应涵盖司法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以此彰显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最后,当一名公民同时参与司法活动及其他活动时,司法活动理应享有优先权,从而确保司法活动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法律、法规、规章皆对同一事项做出规定,而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矛盾之处,则适用的顺序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
这是行政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还包括基本法优于部门法;
部门法优于地方法;
新法优于旧法。
我国的法律位阶体系如下:
宪法位于法律位阶的最顶峰;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
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仅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