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之后,如果发现其中存在某些问题或疑点,可以将案件退回到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
这种做法是完全合法的,也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处理。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全部证据材料;
如果他们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中所述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类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解释。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自行展开调查工作,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者自己进行侦查。
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补充侦查都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而且,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当补充侦查结束并重新提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